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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灞河环山公路桥至灞蓝交界段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信息来源:zglqw.com   时间: 2020-04-30  浏览次数:3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灞河环山公路桥至灞蓝交界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灞河环山公路桥至灞蓝交界段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蓝田县灞河环山公路桥至灞蓝交界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1.堤防形式

临水侧:护堤地从临水侧坡角起算10米。

背水侧:背水侧堤脚线县城段向外30米,农村段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县城段防洪标准50年一遇,农村段防洪标准20年一遇)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

2.护岸形式

护岸地从河岸边沿向外算起,县城段向外30米,农村段向外20米。

(二)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指为保障河流和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水质安全,根据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重要程度、堤岸地质条件等在其管理范围相连地域而划定的限制非水事活动的保护区域。蓝田县灞河保护范围如下:

1.灞河环山路——白马河口段为无堤防有规划段,两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宽50米;

2.灞河白马河口——西商高速公路出口段,两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宽100米;

3.灞河西商高速公路出口——灞蓝交界段,两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宽50米;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灞河蓝田县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检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沟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

五、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挖土方、打井、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编辑: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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